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初10号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秦岭路3号。
法定代表人:徐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峰,陕西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明,陕西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新城区小蜜蜂五金工具经销部,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华清东路188号西北五金工具批发市场西3排485、486号。
负责人:吴应有,男,196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北京市中银(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若选,北京市中银(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新城区小蜜蜂五金工具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
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