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232号原告:郭温贤,男,196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饶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友,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石家庄分所律师。
被告:济南赛思特流体系统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边境,董事长。
原告郭温贤与被告济南赛思特流体系统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3月18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温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郭温贤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