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肖稳假冒注册商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12刑更第294号
案件名称肖稳假冒注册商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肖稳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刑更第294号罪犯肖稳,男,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2015)深龙法知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9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肖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2月4日提出减刑五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肖稳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3次;

2016年6月获得表扬;

2016年12月表扬。

已缴纳罚金250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肖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部分履行财产刑。

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

综合其改造表现及财产刑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