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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烟台三站成聚泰玩具行、山东三站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0602民初5402号
案件名称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烟台三站成聚泰玩具行、山东三站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三站成聚泰玩具行,山东三站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02民初5402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道****号新达城南塔办公楼**层。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笑愚,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三站成聚泰玩具行。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三站市场(前进路*号-6A314)。

经营者:宋永安。

被告:山东三站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前进路*号。

法定代表人:山林昌,该公司经理。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三站成聚泰玩具行、被告山东三站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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