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申19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上海禹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中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蔡明勇,该厂厂长。
原审被告: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楠,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上海禹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及原审被告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沪知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于2017年3月7日以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上海禹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禹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 静审 判 员 陶 冶代理审判员 曹闻佳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佳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