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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味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嘿小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渝01民辖终318号
案件名称重庆味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嘿小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嘿小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味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辖终3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嘿小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维,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味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莉莉,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重庆嘿小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2民初17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认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重庆市渝中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侵害商标权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重庆嘿小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重庆市,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同意设立两江新区知识产权法庭的批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发生在渝北区、江北区、北碚区辖区内除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涉及驰名商标、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起诉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下。

故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没有举示证据证明其主要办事机构在重庆市渝中区,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一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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