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初10983号原告:广州市友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镜湖大道2号云峰商业大厦1101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P。
法定代表人:苏景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晓东,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海珠,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祥宇,男,199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本院审理的原告广州市友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祥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广州市友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广州市友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友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及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1045元,由原告广州市友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