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32号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怀仁市。
法定代表人:袁仁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力立,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历城区勇伟烟酒店,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营者石县委,男,198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历城区勇伟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