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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与深圳特改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579号
案件名称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与深圳特改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深圳特改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579号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马永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广东允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红艳,广东允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特改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张玲。

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特改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

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和解为由,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未发现违法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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