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353号原告:李振华,男,汉族,1966年11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远翔,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量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小榄镇。
法定代表人:蔡利明。
被告:中山市南星王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中山市小榄镇。
法定代表人:蔡利明。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建,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华诉被告中山市量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南星王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213495.1、专利名称为“充电器(FB-C56)”】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振华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振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