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知民初41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红达超市。
经营场所: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
经营者:谭三财。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红达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