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初80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519400083(1-1)。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娟,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川,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市埇桥区千喜陪送中心,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汇源大道**号,注册号341302600378281。
经营者:曹加文,男,197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亳州市皖古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酒城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7509879081。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宿州市埇桥区千喜陪送中心、亳州市皖古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8元,减半收取944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