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5469号原告: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姜永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心慧,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伟,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开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高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纪成,上海申之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开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
2017年3月22日,原告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顾亚安审 判 员 田力烽人民陪审员 曹文进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亦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