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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扬州钧益轴承物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1002民初600号
案件名称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扬州钧益轴承物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扬州钧益轴承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2民初600号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住所地在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14号。

法定代表人:庞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龙江,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芳,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钧益轴承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引江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周文军。

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被告扬州钧益轴承物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负担(已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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