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2076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娟,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太极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菊花园2号。
法定代表人:刘亮。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太极医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