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973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号龙都大厦辅楼***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建芳,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良萍,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柯桥区柯桥万林食品店。
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鉴湖路瓜渚湖商住楼*幢*****号。
经营者:胡万麟,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绍兴市柯桥区柯桥万林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