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初17号原告:孔玮,女,1983年2月6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盐都区新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新都街道娱乐三组。
法定代表人:王纯国。
原告孔玮与被告盐城市盐都区新区管理委员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孔玮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孔玮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