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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弋江区宏鑫办公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皖0291民初598号
案件名称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弋江区宏鑫办公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弋江区宏鑫办公用品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91民初598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文梦,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弋江区宏鑫办公用品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营者为王宏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弋江区宏鑫办公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弋江区宏鑫办公用品经营部的起诉。

二、本案诉讼费用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丁家平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凤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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