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民初12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晗,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望都县百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丹朱路(紫光竹阁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1MAO7KCNR2E。
法定代表人:魏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源,河北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望都��百川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