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302民初2761号原告:杜永胜,男,汉族,生于1957年1月5日,住金昌市金川区。
被告:兰州松海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西路施家湾。
法定代表人:潘杰,职务总经理。
原告杜永胜与被告兰州松海机电有限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
原告杜永胜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永胜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
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永胜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