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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玮与常州市普能灯业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4民初11号
案件名称孔玮与常州市普能灯业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孔玮,常州市普能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民初11号原告:孔玮,女,1983年2月6日生,汉族,丹徒区谷阳镇津序灯具经营部经营者,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娟娟,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常州市普能灯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星辰村。

法定代表人:徐振中。

原告孔玮诉被告常州市普能灯业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孔玮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州市普能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对被告常州市普能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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