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初97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673244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洁如,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名,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泉州市牧泉水暖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574703282Y。
法定代表人:石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牧泉水暖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因需重新调查证据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国民代理审判员 洪颍雅代理审判员 赖世耀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