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340号原告:东莞市宏诺电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路东社区。
法定代表人:周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瑞,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东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杨美村华美街4号厂房2楼207号。
法定代表人:黄美细,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东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杨美村华美街。
法定代表人:杜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东莞市宏诺电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东广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东广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131032××××.3)纠纷一案,原告东莞市宏诺电子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宏诺电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东莞市宏诺电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