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知终字第000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星州海伦威尔市贝克镇西路2693号(W2693BakertownRoad.Helenville.WI53137.USA)。
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刚,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杨柳,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伍壹玖捌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二路特一号国际企业中心4幢601-1号(原)。
上诉人磊若软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武汉伍壹玖捌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鄂武东开知初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磊若软件公司提交了原审被告武汉伍壹玖捌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15年3月23日核准注销的证明,并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鉴于原审被告武汉伍壹玖捌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案件二审立案之前已核准注销,磊若软件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磊若软件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磊若软件公司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磊若软件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