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初22号原告:高燕青,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勇,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悦生,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渝中区朝天门兴达体育用品商行,经营场所重庆市渝中区朝天门市场金海洋26区****号,经营者李美林,女,1970年1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陕西路**号24-3,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70********。
原告高燕青诉渝中区朝天门兴达体育用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
原告高燕青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燕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燕青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高燕青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