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97-101号原告:叶祖威,男,汉族,1985年7月11日生,户籍地址广西合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仁东、陈志飞,均为广东君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万木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杜颖。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原告叶祖威诉被告深圳市万木鑫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五案,所涉专利分别为:ZL201530149178.8“拼装工艺品(日本卫星)”、ZL201430106428.5“工艺品(TIEFighter机器人MMS253)”、ZL201430408317.X“工艺品(X翼战机)”、ZL201430489056.9“拼装玩具(USS-NCC-1701-D宇宙飞船-MMS281)”、ZL201430489041.2“拼装玩具(大鸟式宇宙飞船-MMS282)”。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诉讼中叶祖威以与深圳市万木鑫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3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叶祖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祖威撤诉。
本五案案件受理费共250元(每案50元),减半收取共计125元,由原告叶祖威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