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13598号原告:鲁祥凤,男,汉族,1968年8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平,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作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A。
法定代表人:马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琪,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颐高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康乐西74号自编H2厂房首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6J。
法定代表人:吴飞。
原告鲁祥凤诉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颐高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3月1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祥凤撤回对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