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123号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如红、樊文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金视线眼镜商行,经营地址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经营者宋广辉。
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越秀区金视线眼镜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3xxxx.9、名称为儿童眼镜(四十一)】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
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在开庭前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2项的起诉金额6万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万元,又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