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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玮与资兴市城市建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翔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湘01民初1983号
案件名称孔玮与资兴市城市建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翔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孔玮,资兴市城市建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翔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初1983号原告:孔玮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艳芬,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资兴市城市建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静。

被告:江苏翔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玉祥。

原告孔玮与被告资兴市城市建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翔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

原告孔玮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孔玮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审 判 长  闵俊伟代理审判员  蔡 晓代理审判员  潘 威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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