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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培亮与青岛物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民辖终29号
案件名称宗培亮与青岛物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物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宗培亮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辖终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物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淮河西路405号1栋厂房618室。

法定代表人:王连科,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宗培亮,男,1979年9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县。

上诉人青岛物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宗培亮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初12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物丰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1、原审裁定认定本案由一审法院管辖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宗培亮提供的证据,物丰公司是否侵害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以及侵权结果是否在南京市并不确定。

故在已经确定物丰公司所在地及产品销售地的前提下,由山东省济南市或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更为合理。

2、本案由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法院查清本案事实及便于法院作出正确的裁定。

宗培亮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引发的诉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该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中,宗培亮通过公证方式购买了被控侵权产品,且在南京市收到该产品,故江苏省南京市作为销售侵权商品这一侵权行为的结果发生地亦应属于侵权行为地,一审法院认定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

关于上诉人所称本案由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更方便当事人诉讼的上诉理由,并不属于管辖权移送的法定事由,对此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物丰公司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一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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