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知民初275号 原告:古德菲力控股(深圳)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环路22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4栋-101。
法定代理人:张春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碧雪,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23层。
被告:邯郸市天鸿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联防东路505号A座802号。
法定代理人:贺鹏。
被告:邯郸市天鸿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新世纪分公司,住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中华北大街29号8层806。
主要负责人:王宇华。
原告古德菲力控股(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天鸿健身服务有限公司、邯郸市天鸿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新世纪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古德菲力控股(深圳)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古德菲力控股(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