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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德菲力控股(深圳)有限公司与邯郸市天鸿健身服务有限公司、邯郸市天鸿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新世纪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04知民初275号
案件名称古德菲力控股(深圳)有限公司与邯郸市天鸿健身服务有限公司、邯郸市天鸿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新世纪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古德菲力控股(深圳)有限公司;邯郸市天鸿健身服务有限公司;邯郸市天鸿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新世纪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知民初275号 原告:古德菲力控股(深圳)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环路22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4栋-101。

法定代理人:张春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碧雪,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23层。

被告:邯郸市天鸿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联防东路505号A座802号。

法定代理人:贺鹏。

被告:邯郸市天鸿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新世纪分公司,住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中华北大街29号8层806。

主要负责人:王宇华。

原告古德菲力控股(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天鸿健身服务有限公司、邯郸市天鸿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新世纪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古德菲力控股(深圳)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古德菲力控股(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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