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茌平县书瑞远宾馆、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民辖终113号
案件名称茌平县书瑞远宾馆、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茌平县书瑞远宾馆,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辖终1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茌平县书瑞远宾馆,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商业街***号。

经营者:秦瑞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5179号5幢2层D楼。

法定代表人:孙坚,首席执行官。

上诉人茌平县书瑞远宾馆(以下简称书瑞远宾馆)因与被上诉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美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5民初3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书瑞远宾馆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该案侵权行为地及上诉人的住所地均为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商业街489号,被上诉人应向茌平县人民法院起诉。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和美公司以其拥有“如家”注册商标使用权,书瑞远宾馆在其宾馆经营场所、商业宣传中多次使用“如家”文字及服务标识,引起消费者混淆,行为构成侵犯商标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书瑞远宾馆停止侵害商标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该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实施地及原审被告住所地具有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管辖权的法院管辖该案并无不当。

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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