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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科技大学、河北华辰淀粉糖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冀民终83号
案件名称河北科技大学、河北华辰淀粉糖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北省高级��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科技大学,河北华辰淀粉糖有限公司,高邑县宏发锅炉压力容器安装维修部,河北科技大学,河北华辰淀粉糖有限公司,高邑县宏发锅炉压力容器安装维修部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民终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科技大学。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华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孙鹤旭,该大学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景亮,河北科技大学环境学院院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华辰淀粉糖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高邑县李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明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果,该公司副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高邑县宏发锅炉压力容器安装维修部。

住所地:河北省高邑县李家庄村。

负责人:李新民,该维修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军,该单位职工。

上诉人河北华辰淀粉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华辰公司)、上诉人高邑县宏发锅炉压力容器安装维修部(以下简称宏发维修部)因与上诉人河北科技大学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河北科技大学曾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石民五初字第00021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后于2011年9月5日作出(2011)冀民三终字第83号裁定,以事实不清为由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现三方均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石民五初字第00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河北华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果,上诉人宏发维修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军,上诉人河北科技大学的委托诉讼代理���杨景亮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华辰公司、宏发维修部上诉请求: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石民五初字第0025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

二、本案的上诉费用由河北科技大学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河北华辰公司的两个污水处理厌氧罐(以下简称被控侵权设备)是由宏发维修部自制研发的,并且在河北科技大学专利(即名称为“上流式厌氧反应器”、专利号为ZL20071006××××.X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就已经建成投入使用,而河北科技大学称侵犯其专利权,纯属诬告。

二、国家大量号召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宏发维修部有能力研发被控侵权设备。

三、河北华辰公司未侵害涉案专利权,不应向其赔偿。

四、国家现在非常重视证据确凿,河北科技大学在一审时的证人证言是伪证,本案应“疑罪从无”。

河北科技大学答辩称:这几年的诉讼过程中,双方提交的证据已经法院进行了甄别,得到了一审法院的认可,侵权事实是明确的。

河北科技大学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法院(2011)石民五初字第0025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河北华辰公司与宏发维修部赔偿河北科技大学经济损失160万元及各项合理费用。

三、上诉费用由河北华辰公司、宏发维修部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河北华辰公司与宏发维修部共同赔偿河北科技大学经济损失共5万元(含各项合理费用支出)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是严重错误的;且诉讼费用分摊不合理,该费用应由河北华辰公司、宏发维修部全额负担。

二、河北华辰公司、宏发维修部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污水处理项目上使用河北科技大学的专利技术。

经��次交涉,河北华辰公司、宏发维修部既不拆除、也不协商解决方案,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专利法》的有关规定,构成了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

三、《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可由人民法院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由于河北华辰公司、宏发维修部侵犯发明专利权的行为,给河北科技大学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其获得了巨大经济利益,河北科技大学请求赔偿损失160万元及各项合理费用。

河北华辰公司、宏发维修部答辩称:河北科技大学未向我们提交过设计材料,两个被控侵权设备是由我们自己研发的,而且在河北科技大学专利申请前就建成使用,不属于侵权。

河北科技大学于2010年12月27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河北华辰公司停止侵犯涉案专利;

2、依法判令河北华辰公司赔偿河北科技大学经济损失160万元;

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河北华辰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07年4月28日,河北科技大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上流式厌氧反应器”发明专利,并于2010年7月28日获得专利授权,专利权人为河北科技大学,专利号ZL20071006××××.X。

专利年费已按期足年缴纳。

该专利权利要求1载明:一种上流式厌氧反应器,其特征在于其包括反应器筒体(2)、设置在反应器筒体(2)下端的布水器水管(1)、设置在反应器筒体(2)上端的由锥形导流筒(7)以及设置在锥形导流筒(7)上端的气罩(11)构成三相分离器,气罩(11)的罩壁下端和锥形导流筒(7)筒壁之间设置有环形通道一(6),锥形导流筒(7)反应器筒���(2)的上筒壁之间设置有环形通道二(4),气罩(11)顶端设置有沼气排气管(10),在反应器筒体(2)的上端设置有沉淀区筒体(5),沉淀区筒体(5),的顶端设置有出水朝槽(12)设置在反应器筒体(2)上端的沉淀区筒体(5)和反应器筒体(2)之间采用斜置的反射板(15)相连接。

2009年8至9月份,由证人王某与河北华辰公司工作人员王占军有过技术业务交流,河北科技大学技术人员刘翠英经证人王某介绍认识了河北华辰公司。

河北华辰公司当时已有两台直筒式厌氧反应器,由于运行效果不好,河北科技大学就向其介绍了涉案专利技术,并为河北华辰公司编写了2套(废水处理站改造工程“一个是500m3氧反应器,一个是700m3氧反应器”)技术方案,还将设计的500m3氧反应器和700m3氧反应器技术方案及其相关技术资料和数据交给了河北华辰公司。

但就价格问题,河北华辰公司与河北科技大学未达成共识。

河北科技大学多次向河北华辰公司催问,最后河北华辰公司以研究为名没有再谈。

2010年正月初五,河北华辰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河北科技大学技术人员刘翠英电话告知,河北华辰公司已经上了河北科技大学的两台被控侵权设备,要求其到现场给予调试,刘翠英告知河北华辰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侵犯河北科技大学的专利权,经刘翠英多次电话,并于2010年3月15日到河北华辰公司联系均被拒之门外不予接见。

刘翠英在河北华辰公司门口看到了两台被控侵权设备,据称之前去过公司两次,都是河北华辰公司方工作人员王占军接入厂内,后由于多次交涉无果,便于2010年12月27日,将河北华辰公司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于2011年3月21日作出判决驳回河北科技大学的诉讼请求。

河北科���大学对判决不服,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1年9月5日裁定发还一审法院重审。

一审法院重审期间,河北华辰公司与宏发维修部均提供了一份由王占军绘制的被控侵权设备设计图和化学工业出版社、环境能源出版中心出版的《废水生物处理工程设计实例详解》书第59页图2-18名称为:传统的生物流化床简图(以下简称附件图一);

该书第160页图5-3名称为:EGSB反应器的结构(以下简称附件图二);

该书第190页图6-4名称为:第一反应室顶部气液固分离器流态示意图(以下简称附件图三);

该书第161页图5-4名称为:EGSB反应器三相分离器结构(以下简称附件图四)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相比对:(一)、河北华辰公司与宏发维修部提供的被控侵权设备设计图���及所提供的附件图一至四比对:1、从反应器类型比对:附件图一为“好氧生物流化床应器”;

附件图二为EGSB(膨胀颗粒污泥床)反应器,为封闭式反应器;

附件图三为IC(内循环)反应器“第一反应室顶部气液固分离器流态示意图”,该反应器为局部示意图;

附件图四“EGSB反应器三相分离器结构示意图”,该反应器为封闭式反应器。

河北华辰公司与宏发维修部提供的被控侵权设备设计图为一种名称为“上流式厌氧反应器”型,反应器为开放式,河北华辰公司和宏发维修部提供的被控侵权设备设计图与附件图一至附件图四反应器类型不同。

2、从基本结构特征比对:结构特征1):①、附件图一反应器无人孔,河北华辰公司与宏发维修部提供的被控侵权设备设计图中的[1]为人孔;

②、附件图一无放空功能管,河北华��公司与宏发维修部提供的被控侵权设备设计图中的[10]为放水管;

③、附件图一反应器出水槽(b)设置在筒体内,河北华辰公司与宏发维修部提供的涉案反应设计图中的出水槽[11]设置在筒体外;

④、附件图一反应器上部直径与下部直径之比值大,河北华辰公司与宏发维修部提供的被控侵权设备设计图中上部直径与下部直径之比值小;

⑤、附件图一反应器上部直筒部分高度与反应器整体高度相比所占比例大,河北华辰公司与宏发维修部提供的被控侵权设备设计图中上部直筒部分高度所占比例小;

⑥、附件图一反应器上部件中的(a)其直段部分直径大于下部筒体值径,河北华辰公司与宏发维修部提供的被控侵权设备设计图中档圈[5]其直段部分直径小于下部筒体值径;

⑦、附件图一反应器中无支撑槽钢,河北华辰公司与宏发维修部提供的被控侵权设备设计图中有支撑槽��[6];

⑧、附件图一反应器中无支撑圈,河北华辰公司与宏发维修部提供的被控侵权设备设计图有支撑槽钢[6];

⑨、附件图一反应器中反射板(c'')在反应器所占尺寸比例大,河北华辰公司与第三提供的人被控侵权设备设计图中反射板[19]在被控侵权设备所占尺寸比例小。

结构特征2):①、附件图二反应器无人孔,河北华辰公司与宏发维修部提供的被控侵权设备设计图中[1]为人孔;

②、附件图二无放空功能管,河北华辰公司与宏发维修部提供的被控侵权设备设计图[10]为放水管;

③、附件图二反应器外形为直筒型,河北华辰公司与宏发维修部提供的被控侵权设备设计图中外形为上部直径大,下部直径小;

④、附件图二反应器设计图出水槽(b)设置在筒壁内,河北华辰公司与宏发维修部提供的被控侵权设备设计图出水槽[11]设置在筒壁外;

⑤、附件图二反应器设计图中下导流筒(b)为圆形台,河北华辰公司与宏发维修部提供的被控侵权设备设计图中档圈[5]由圆柱形圆台形组成;

⑥、附件图二反应器设计图中无支撑槽钢,河北华辰公司与宏发维修部提供的被控侵权设备图设计图中有支撑槽钢;

⑦、附件图二反应器设计为直筒型,沉淀区(g)的体积与反应器体积相比,所占体积比例较小,河北华辰公司与宏发维修部提供的被控侵权设备设计图的上部直径增大;

⑧、附件图二反应器的三相分离器中,下导流筒(b)嵌入上导流筒(c)内构成,形成圆台状环形通道(b),河北华辰公司与宏发维修部提供的被控侵权设备设计图由气罩[18]和档圈[5]圆柱部分构成圆柱状环形通道[15]。

结构特征⑶:①、附件图三反应器设计图为IC(内循环)反应器,也是直筒反应器,三相分离器附件图三和河北华辰公司与宏发维修部提供的被控侵权设备设计图的三相分离器形式基本相同;

但安装的位置不同;

②附件图三反应器的三相分离器是由下导流筒(b)嵌入上导流筒(a)内构成,下导流筒(b)为圆台状,上导流筒(a)由圆台和圆柱构成,河北华辰公司与宏发维修部提供的被控侵权设备设计图中的三相分离器是由档圈[5]以及设置在档圈[5]上端的气罩构成,档圈[5]由圆台和圆柱形构成,气罩由圆柱状气罩壁和弧形顶板构成;

③、图附件三反应器的三相分离器中,下导流筒(b)嵌入上导流筒(a)内,形成圆台环形通道下导(c),河北华辰公司与宏发维修部提供的被控侵权设备设计图中由气罩[18]罩壁和档圈[5]的圆柱部分构成的圆状通道[15],两者之间圆柱台状环形通道和圆柱状环形通道形状有较大差别;

④、附件图三反应器图为直筒型,沉淀区(b)的体积与反应器整体体积相比,所占体积比例较小,河北华辰公司与宏发维修部提供的被控侵权设备设计图中的上部直径增大,沉淀区[13]的体积与反应器整体体积相比,所占体积比例较大;

⑤、附件图三反应器中无支撑槽钢,河北华辰公司设计被控侵权设备图中有支撑槽钢[6]。

结构特征⑷:①、附件图四反应器的外形为直筒型,河北华辰公司与宏发维修部提供的被控侵权设备设计图中上部直径大,下部直径小,二者外形有差别;

②附件图四反应器设置在相同直径的筒体中,河北华辰公司与宏发维修部提供的被控侵权设备设计图中,三相分离器安装在被控侵权设备上部直径增大的区域内,两者安装位置不同;

③、附件图四反应器的三相分离器是由下导流筒(b)嵌入上导流筒(a)内构成,下导流筒(b)为圆台状,上导流筒(a)由圆台和圆柱构成,河北华辰公司与宏发���修部提供的被控侵权设备设计图中的三相分离器是由档圈[5]以及设置在档圈[5]上端的气罩[18]构成,档圈[5]由圆台和圆柱构成,气罩由圆柱状气罩壁和弧形顶板构成,二者在外形上有差别;

④、附件图四反应器的三相分离器中,下导流筒(b)嵌入上导流筒(a)内,形成圆台状环形通道(c),河北华辰公司与宏发维修部提供的被控侵权设备设计图中由气罩(18)罩壁档圈[5]由圆柱部分构成的圆柱状环形通道[15],二者环形通道不同;

⑤、附件图四反应器为直筒型,沉淀区(c)的体积与反应器整体体积相比,所占体积比例较小,河北华辰公司与宏发维修部提供的被控侵权设备设计图中上部直径增大,沉淀区[13]的体积与被控侵权设备整体体积相比,所占体积比例较大,二者体积比例不同;

⑥、附件图四反应器出水槽(e)设置在筒壁内,河北华辰公司与宏发维修部提供的���控侵权设备设计图中的出水槽[11]设置在筒壁外,二者安装位置不同;

⑦、附件图四反应器的气罩(f)与筒体(g)的直径相同。

且直接连接在一起,河北华辰公司与宏发维修部提供的被控侵权设备设计图,由气罩[18]罩壁构成,气罩壁的直径小于上部筒体(L)的直径,不与筒体连接,而与气罩[18]罩壁连接,二者直径比例不同;

⑧、附件图四反应器的下导流筒(b)无支撑槽钢,河北华辰公司与宏发维修部提供的被控侵权设备设计图中有支撑槽钢[6]。

综上,通过对附件图一、二、三、四的技术特征的结构描述,和河北华辰公司与宏发维修部提供的被控侵权设备设计图的各部技术特征作对比,其结构截然不同。

(二)、河北华辰公司、宏发维修部提供的被控侵权设备设计图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比,及河北华辰公司���宏发维修部正在实际运行的现有被控侵权设备结构和功能,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比:1、河北华辰公司与宏发维修部提供的被控侵权设备设计图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比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一种上流式厌氧反应器,其特征在于其包括反应器筒体(2)、设置在反应器筒体(2)下端的布水器水管(1)、设置在反应器筒体(2)上端的由锥形导流筒(7)以及设置在锥形导流筒(7)上端的气罩(11)构成三相分离器;

河北华辰公司与宏发维修部提供的被控侵权设备设计图筒体[4]与河北科技大学专利权利要求1反应器筒体(2)技术特征、位置及功能相同。

(2)河北华辰公司与宏发维修部提供的被控侵权设备设计图放水孔[10]与河北科技大学专利权利要求1反应器筒体(2)下端的排泥管(18)技术特征、位置及功能相���,河北华辰公司与宏发维修部提供的被控侵权设备设计图档圈[5]与河北科技大学专利权利要求1反应器锥形导流筒(7)相同;

河北科技大学专利权利要求1:气罩(11)的罩壁下端和锥形导流筒(7)筒壁之间设置有环形通道一(6),锥形导流筒⑺和反应器筒体(2)的上筒壁之间设有环形通道二(4);

河北华辰公司与宏发维修部提供的被控侵权设备设计图气罩[18]罩壁下端与挡圈[5]直段部分之间设置有环形通道一[15],与河北科技大学专利权利要求1反应器环形通道一⑹技术特征、位置及功能相同;

河北华辰公司与宏发维修部提供的被控侵权设备设计图设计的被控侵权设备挡圈[5]和被控侵权设备筒体[4]的上筒壁之间设置有环形通道二[12],与河北科技大学专利权利要求1反应器锥形导流筒(7)和反应器筒体(2)的上筒壁之间设有环形通道二(4)技术特征、位置及功能相同;

河北科技大学专利权利要求1:在反应器筒体(2)的上端设置有沉淀区筒体(5),沉淀区筒体(5)的顶端设置有出水槽(12),设置在反应器筒体(2)上端的沉淀区筒体(5)和反应器筒体(2)之间采用斜置的反射板(15)相连接;

河北华辰公司与宏发维修部提供的被控侵权设备设计图筒体[4]的上端也设置有沉淀区筒体[13],沉淀区筒体[13]的顶端也设置有出水槽[11]。

设置在被控侵权设备筒体[4]的上端沉淀区筒体[13]和被控侵权设备筒体[4]之间也采用斜置的反射板[19]相连接,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结构相同。

综上,河北华辰公司与宏发维修部提供的被控侵权设备设计图的技术特征及设计位置功能,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完全相同。

2、河北华辰公司、宏发维修部正在实际运行的现有被控侵权设备的结构和功能,与涉案专��权利要求1相对比:在河北华辰公司现场查看,对河北华辰公司生产实际正在运转的现有2台被控侵权的设备产品“污水处理厌氧罐”其外观结构,从地面向上仰视观看,“污水处理厌氧罐”整体结构和河北华辰公司与宏发维修部提供的被控侵权设备设计图相同,该罐体为圆柱形筒体,体积高大,罐体结构如河北华辰公司与宏发维修部提供的设计的被控侵权设备设计图结构一致,筒体下端有人孔和放水孔,筒体上端有气罩、气室、广口、水槽环形通道、锥形导流筒、反射板、档圈、支撑槽钢、排气管等综合设施部件组成。

从“污水处理厌氧罐”顶部平视观察,该“污水处理厌氧罐”顶部平面分内外圈二层,内圈高于外圈,内圈有多根水管与内圈中心上方支撑的一个罐状圆筒形的容器底边开孔处相连节,容器顶部开孔处与圈平形成90度角的水管相连节,内圈中心所向内圈壁延伸的水管,顺内圈壁向下延伸,圈内的水从内圈壁向上向内翻流汇合。

外圈低于内圈,内圈壁外与外圈之间有水流动,外圈圈壁内有一个流水槽。

内圈与外圈水下深处为罐顶(注:此处由于有水流看不见罐顶)。

罐顶通过设计改造,将从筒体上端气罩壁端加高成罐顶平面内外圈,由罐顶部平面内外圈里的水流隐蔽了该被控侵权设备罐顶气罩和气罩壁的出现,但不影响该被控侵权设备气罩和气罩壁的技术运行功能。

又查明,河北科技大学于2009年9月为河北华辰公司设计制作的《废水处理站改造工程技术方案》,并附有“700m3”反应器平面图和相关工程的技术流程工艺、运算数据和产生的利润效果等资料。

以上事实有涉案发明专利证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和为��专利交纳的年费发票;

“上流式厌氧反应器”技术方案(500m3-700m3);

照片及证人证言;

河北华辰公司与宏发维修部提供的备注有王占军设计的被控侵权设备“厌氧罐制作设计图”草图和化学工业出版社环境能源出版中心于2005年出版的《废水生物处理工程设计实例详解》丛书封面和前言,以及该书第59页附图一、第160页附图二、第190页附图三、第161页附图四内容;

河北华辰公司与宏发维修部签订的《制作污水处理厌氧罐协议》及其付款收据;

法院在河北华辰公司被控侵权设备现场的勘察勘验笔录为证。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专利权合法有效,应依法受到保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本案中,涉案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以及实际生产正在使用的被控侵权设备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相比对,涉案被控侵权的技术特征以及已实际生产正在使用的被控侵权设备的技术特征,已完全落入到涉案专利权利的保护范围。

由于河北华辰公司未经涉案专利权人的许可,擅自生产使用与涉案专利技术相同的被控侵权设备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河北华辰公司应为其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宏发维修部系河北华辰公司被控侵权设备的加工承揽方,未经河北科技大学授权同意,擅自为他人承揽加工该被控侵权设备的行为同样构成对涉案发明专利的侵害,应为河北华辰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共同的民事赔偿责任。

由于河北华辰公司与宏发维修部提供的附件图1、2、3、4的技术设计图,属于化学工业出版社、环境能源出版中心出版的《废水生物处理工程设计实例详解》一书中的废水生物处理工程设计图,系用于教学科研理论教育授课的范本,并非污水处理设备的先进技术成果。

且在庭审中通过对附件图1、2、3、4的技术设计图与河北华辰公司和宏发维修部提供的被控侵权设备设计图相比对,其技术特征的对比结果截然不同。

河北华辰公司与宏发维修部在庭审中以从不认识河北科技大学,河北华辰公司与宏发维修部生产的被控侵权设备是由王占军参照《废水生物处理工程设计实例详解》艺术附件图1、2、3、4的技术设计图制作生产加工而成,及该被控涉案侵权产品设备的技术系公知技术,河北华辰公司与宏发维修部对该被控侵权设备的使用,早于河北科技大学具有先用权的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河北华辰公司与宏发维修部通过对被控侵权设备罐体顶部��设计改装,将气罩隐蔽于罐体内,用于证明其生产使用的被控侵权设备与涉案发明专利技术特征不一致,其行为不构成对涉案发明专利的侵害的理由,因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法院不予支持。

由于河北华辰公司与宏发维修部系委托生产加工被控侵权设备的委托和承揽关系,河北华辰公司以生产被控侵权设备设计图系宏发维修部提供,证明其使用的被控侵权设备有合法来源的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河北华辰公司与宏发维修部提供的卫星定位拍摄的涉案图片,由于系自行取得,未经公证部门依法公证和司法部门现场见证取得,双方提供的涉案卫星拍摄的设计图不能证明其合法来源,故对河北华辰公司与宏发维修部提供的该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本案损害赔偿数额。

虽然该设备构成了侵权,但由于河北华辰公司与宏发维修部加工生产该设备��自用并非作为商品对外销售。

同时,该设对河北华辰公司整体加工生产的设备只是一个配套设施,对河北华辰公司的生产产量增减所获利润无关联性,另河北华辰公司自身加工安装的两台涉案“污水处理厌氧罐”设备,由于河北华辰公司并未完全理解和掌握其技术的开发利用,导致该设备不能很好正常运转,故达不到实际排污的效果和目的,河北科技大学在庭审中也提到河北华辰公司的设备运转不正常的事实,鉴于该被控侵权设备处于以上现状,故对其损害赔偿的数额酌情5万元为宜(含各项合理费用的支出)。

河北科技大学以被控侵权设备为商品销售获取的利益价值,计算要求河北华辰公司与宏发维修部赔偿160万元的损失不当,法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12月27日第三次修正)第十一条第一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华辰淀粉糖有限公司、第三人高邑县宏发锅炉压力容器安装维修部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原告河北科技大学享有的一种名称为“上流式厌氧反应器”(专利号:ZL20071006××××.X)发明专利权的侵害行为;

二、被告河北华辰淀粉糖有限公司与第三人高邑县宏发锅炉压力容器安装维修部,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河北科技大学经济损失共5万元(含各项合理费用支出);三、驳回原告河北科技大学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200元,由原告河北科技大学承担18000元,被告河北华辰淀粉糖有限公司、第三人高邑县宏发锅炉压力容器安装维修部共同承担1250元。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2009年9月,河北科技大学编制了《河北华辰淀粉糖有限公司废水处理站改造工程技术方案》,对河北华辰公司的企业概况、项目背景、废水的水质水量、设计参数、工艺流程、主要设备设计参数、给排水、工程投资等信息进行了详尽的记载。

根据诉辩双方的陈述及答辩意见,本院归纳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被控侵权设备的主要技术特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含被控侵权设备是否构成现有技术及在先使用)。

二、应否停止侵权行为及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各方对上述焦点无异议。

本院认为:一、关于被控侵权设备的主要技术特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含被控侵权设备是否构成现有技术及在先使用)的问题。

一审法院审理时对河北华辰公司、宏发维修部提交的被控侵权设备的设计图、《废水生物处理工程设计实例详解》一书的四个附图及被控侵权设备实物,分别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等进行了比对,结论为被控侵权设备设计图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的结构完全相同,被控侵权设备设计图与被控侵权设备实物结构一致,《废水生物处理工程设计实例详解》一书的四个附图结构与被控侵权设备的设计图结构截然不同。

一审法院的比对方法及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结论具有说服力。

河北华辰公司、宏发维修部没有提交相反证据证明上述比对过程及结论有误,且在本院庭审时河北华辰公司、宏发维修部认可其被控侵权设备的设计图与涉案专利的结构一致。

故一审法院的比对结果本院予以确认。

河北华辰公司、宏发维修部认为,被控侵权设备是参考现有技术《废水生物处理工程设计实例详解》一书的四个附图自行研发的。

但专利法中所称的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该技术应当涵盖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

本院注意到,该图书的四个附图是污水处理的基本原理草图,其所表达的内容既非污水处理设备完整的技术方案,也未涵盖涉案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

仅参考此书及四个附图,尚无法完成整套污水处理设备各类部件之间的有机连接,更无法直接实现其运行功能。

因此,河北华辰公司、宏发维修部主张被控侵权设备构成现有技术的理由,及该附图与涉案专利、被控侵权设备设计图三者相同的主张,本院均不予采纳。

河北华辰公司、宏发维修部还上诉称,被控侵权设备是在涉案专利之前生产的,属于在先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的规定,在先使用应当具备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使用的法定要件。

河北华辰公司、宏发维修部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双方于2006年8月10日签订的《制作污水处理厌氧罐协议》,未记载相应污水处理设备的技术特征,充其量只能说明宏发维修部为河北华辰公司制造过相应的污水处理设备(厌氧罐)。

但据此不能认定该套污水处理设备(厌氧罐)的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设备的技术特征完全一致。

且河北科技大学2009年9月出具的《河北华辰淀粉糖有限公司废水处理站改造工程技术方案》,详尽地对河北华辰公司的企业概况、项目背景、废水的水质水量等企业内部信息进行了全面阐述。

在河北华辰公司无���据证明这些内部信息可以通过其他公开途径获取的情况下,该技术方案足以证明河北科技大学对河北华辰公司进行过实地考察,并与河北华辰公司相关人员有过密切协商、沟通,河北华辰公司、宏发维修部应当知晓该技术方案的内容。

该技术方案的题目含有“改造工程”字样,也可以说明此前河北华辰公司拥有的相应污水处理设备(厌氧罐)并未达到其设计效果及生产目的。

据此推断,宏发维修部在《制作污水处理厌氧罐协议》后所生产的污水处理设备(厌氧罐)的技术特征,与河北华辰公司改造后形成的被控侵权设备的技术特征并不相同。

上述事实也可以证明,被控侵权设备是使用河北科技大学技术方案改造后,形成的新技术方案。

因此,改造于2009年9月之后的被控侵权设备,不具备在涉案专利申请日2007年4月28日前已投入使用的在先使用法定条件,不构成在先��用。

二、关于应否停止侵权行为及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的问题。

涉案专利于2010年7月7日授权后,至河北科技大学于2010年12月27日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再到一审法院于2013年6月5日去河北华辰公司现场进行勘验,被控侵权设备一直处于持续的使用状态。

河北华辰公司、宏发维修部的生产、使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侵害了河北科技大学的涉案发明专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河北华辰公司、宏发维修部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一审判决第一项河北华辰公司、宏发维修部立即停止对河北科技大学涉案专利权的侵害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且河北华辰公司、宏发维修部在本院庭审���也明确表示可以拆除被控侵权设备。

因此,一审判决第一项的内容,本院予以维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的规定,是本案确定侵权赔偿数额的法律依据。

河北华辰公司、宏发维修部生产的被控侵权设备仅用于河北华辰公司自身的生产经营,并未向其他单位销售,无法确定其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

河北科技大学提交的《河北华辰淀粉糖有限公司废水处理站改造工程技术方案》及其与蒙古拜克生物有限公司签订的《技术开发(合作)合同》中,其合同金额大部分是诸如制作反应器、加入颗粒污泥、工程达标稳定运行等提供相应服务后才能获得���报酬,而本案中河北科技大学未能实现相应的服务项目,不应按照两合同确定的最终合同价款获得赔偿,其损失亦无法确定具体的数额。

因此,本案应当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定赔偿数额。

考虑到河北科技大学已向河北华辰公司、宏发维修部提供了涉案专利实施方案,涉案被控侵权设备从2009年9月开始改造并逐步投入使用,河北华辰公司、宏发维修部在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涉案专利为发明专利应当获得更大力度的保护等因素,再参照上述两个合同中河北科技大学完成相应工作量后应当获得的报酬,本院认为一审法院确定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的数额畸低,河北华辰公司、宏发维修部应当赔偿河北科技大学40万元(含各项合理维权费用)为宜。

一审判决第二项河北华辰公司与宏发维修部共同赔偿河北科技大学经济损失共5万元(含合理费用支出)的内容,本院予��改判。

另外,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本案作为民事侵权案件不能适用“疑罪从无”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本院未依据河北科技大学提供的证人证言认定案件事实,河北华辰公司、宏发维修部要求河北科技大学的证人出庭作证没有必要。

综上所述,河北科技大学的上诉理由,本院部分予以支持。

河北华辰公司、宏发维修部的上诉主张,本院予以驳回。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维持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石民五初字第00021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河北华辰淀粉糖有限公司、第三人高邑县宏发锅炉压力容器安装维修部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原告河北科技大学享有的一种名称为‘上流式厌氧反应器’(专利号:ZL200710061817.X)发明专利权的侵害行为”;

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石民五初字第00021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二、被告河北华辰淀粉糖有限公司与第三人高邑县宏发锅炉压力容器安装维修部,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河北科技大学经济损失共5万元(含各项合理费用支出);三、驳回原告河北科技大学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河北华辰淀粉糖有限公司、高邑县宏发锅炉压力容器安装维修部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河北科技大学经济损失40万元(含各项合理维权费用);四、驳回河北科技大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9200元,由河北科技大学各负担9200元,河北华辰公司、宏发维修部共同各负担1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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