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中民(知)初字第13147号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街道建设部大院南配楼428室。
法定代表人:刘学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文氢,北京市中广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资和信百货商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林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婧瑶,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蓝盾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次一村东。
负责人:吕滋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勇,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诉被告北京资和信百货商场有限公司、深圳市蓝盾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2015年7月3日,因本案的审理需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防火隔热卷帘用耐火纤维复合卷帘及其应用”(第ZL00107201.3号)发明专利专利无效案件的审查结果为依据,本院作出(2014)三中民(知)初字第13147号民事裁定书,中止了本案诉讼。
2017年3月20日,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以拟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另案起诉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资和信百货商场有限公司、深圳市蓝盾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