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2923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330205254082181X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虞山镇源泰五金机电商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黄山路199号J1幢111号。
经营业主刘慧。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虞山镇源泰五金机电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原被告之间已和解解决彼此间纠纷为由,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虞山镇源泰五金机电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虞山镇源泰五金机电商行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