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57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被告:张店欧莎格尔卫浴批发店。
经营者:陈仁强。
被告:青岛欧派美厨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兵,经理。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高炉捷电器厂。
法定代表人:周长岗,厂长。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店欧莎格尔卫浴批发店、青岛欧派美厨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高炉捷电器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店欧莎格尔卫浴批发店、青岛欧派美厨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高炉捷电器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