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936号原告:勃贝雷有限公司(BURBERRYLIMITED),住所地英格兰伦敦市汉斯菲利道汉斯菲利大厦。
法定代表人:斯图尔特·洛克耶。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庆浪。
被告:深圳市罗湖区东洋国际服装市场九姨太服饰店,经营场所深圳市罗湖区建设路南方证券大厦三楼东洋国际服装市场**号。
经营者:王凯宁。
被告:深圳市东洋国际服装批发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建设路南方证券大厦A、B、C栋1-4层及B座27层B1,组织机构代码76637703-9。
法定代表人:吴玮琳。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伟。
上列原告勃贝雷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罗湖区东洋国际服装市场九姨太服饰店与深圳市东洋国际服装批发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勃贝雷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勃贝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