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1民初9781号原告:东莞市维摩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大莹东方国际服装商贸城五楼F540-541号铺位。
法定代表人:周艳。
委托代理人:马家强,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黑麦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增槎路1103号A、B、C、D栋首至四层广东一统国际酒类交易中心A7036商铺。
法定代表人:罗娇琦。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维摩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黑麦皮具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东莞市维摩服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维摩服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维摩服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黑麦皮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东莞市维摩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