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初178号原告:西安西联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草滩生态产业园草滩六路绘锦创业园(南区)C5号楼6层。
法定代表人:何可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娟,女,该公司法务主管,住西安市莲湖区兴中路18号2号楼3单元13号。
被告:西安中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69号创业研发园A区12号现代企业中心东区3-10303室。
法定代表人:方广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自力,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曼,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西联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告西安中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
原告西安西联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西联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44元,减半收取计9172元,由西安西联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