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单县吉嘉电子商务中心,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单城镇郭黄庄***号。
投资人:宋献霞,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文蛟,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艳宾,广东瀛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单县吉嘉电子商务中心与被上诉人沈文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9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侵害专利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诉讼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又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对广东省内的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本案中,沈文蛟通过网上购买侵权产品的收货地在广州,即侵权结果发生地在广州,依法应由原审法院实行跨区域管辖,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因此,单县吉嘉电子商务中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驳回单县吉嘉电子商务中心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单县吉嘉电子商务中心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山东省青岛市,淘宝注册的销售地是青岛市,即本案侵权行为地也在青岛市。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沈文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沈文蛟以单县吉嘉电子商务中心生产、销售涉嫌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为侵害外观专利权纠纷。
沈文姣主张其在住所地的广州市通过淘宝网购买收到被控侵权产品,并提交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公证处(2016)厦湖证内字第2019号公证书予以证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关于“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规定,广州市是本案侵权行为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单县吉嘉电子商务中心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忠铭审判员 史尊魁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书记员 阮海锋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