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初130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辉,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市宏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民主街38号106号房。
法定代表人:王翠红,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市宏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9日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