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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2494号
案件名称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494号��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昊辉,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冷泠。

被告: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黄秀虹。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公司)与被告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克斯公司)、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美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审理。

原告诉称,其于2016年5月6日申请名称为“空调器”实用新型专利,优先权日为2015年5月8日,于2016年8月10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620412998.0。

该专利缴纳了年费,至今有效。

被告奥克斯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制造、销售侵害上述专利权的产品;

被告国美公司未经原告许可,销售侵害上述专利权的产品,故原告请求本院判令:一、被告奥克斯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型号为KFR-26GW/BpX700(A2)、KFR-35GW/BpX700(A2)等的空调器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二、被告奥克斯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

三、被告国美公司停止销售型号为KFR-26GW/BpX700(A2)、KFR-35GW/BpX700(A2)等空调器。

被告奥克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为宁波市鄞州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法院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除深圳市外)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国美公司的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故本院作为其住所地内有权审理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被告奥克斯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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