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23号原告:嘉兴捷顺旅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朱雪林,总经理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晓,杭州浙科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黄琼,1980年10月29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原告嘉兴捷顺旅游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琼、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
原告嘉兴捷顺旅游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兴捷顺旅游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捷顺旅游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5元,减半收取572.5元,由原告嘉兴捷顺旅游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嘉兴捷顺旅游制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