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旭平首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工业大道60号。
法定代表人:潘旭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飞达,男,197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华,广东鸿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东旭平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流花路9号华南(国际)���商品城(西郊大厦)B座首层B1069-B1069B,备案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站前路2号华南(国际)小商品城(西郊大厦)A座首层A1113-A1114-A1115、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坦尾路60-150号自编A区2楼。
法定代表人:杨苏伟。
上诉人旭平首饰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飞达、原审被告广东旭平首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字第15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中,虽然旭平首饰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西梧州市,但广东旭平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和备案经营场所均位于广东省广州市,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两地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包括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民事一审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且广东旭平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根据上述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旭平首饰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旭平首饰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虽然广东旭平首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在广州��,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上诉人作为被告之一,被起诉制造侵权产品,则被告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法院均依法享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广西,生产经营场所主要也在广西,且被上诉人未有证据证明涉案产品为上诉人生产,为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黄飞达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黄飞达以广东旭平首饰有限公司销售由旭平首饰股份有限公司制造的涉嫌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故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黄飞达起诉时提交了广��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出具的(2016)粤广南方第043312号《公证书》,初步证明其向广东旭平首饰有限公司购买的涉嫌侵权产品可能系旭平首饰股份有限公司所制造,故黄飞达将广东旭平首饰有限公司与旭平首饰股份有限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符合法律规定。
广东旭平首饰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然旭平首饰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亦具有管辖权,但黄飞达选择向具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至于旭平首饰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确实构成侵权,属于实体审理的范畴,本院现不予审查。
综上,旭平首饰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以其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亦具有管辖权为由,排除原审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忠铭审判员 史尊魁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阮海锋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