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3知民初15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8号。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盛艳,女,汉族。
1981年7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超,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盛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以其已经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在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诉讼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