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民初2936号 原告:广东高乐玩具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占陇加工区振如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61821828XT。
法定代表人:杨旭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丹,广东卓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莹,广东卓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坪山天虹商场。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办事处东晟时代花园2、3号裙楼1-3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02980642。
负责人:金刚。
被告: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中心路(深圳湾段)3019号天虹大厦9-14楼、17-20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42912J。
法定代表人:高书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高乐玩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乐公司)与被告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坪山天虹商场、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立案。
原告高乐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高乐公司向本院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高乐玩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广东高乐玩具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钱 翠 华 审判员 马 振 军 审判员 林 建 益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永雪(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