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196号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阮忠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国南,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怡乡园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青青。
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星公司)诉被告北京怡乡园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乡园酒业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
原告红星公司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红星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怡乡园酒业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