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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怡乡园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川01民初196号
案件名称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怡乡园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怡乡园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196号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阮忠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国南,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怡乡园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青青。

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星公司)诉被告北京怡乡园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乡园酒业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

原告红星公司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红星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怡乡园酒业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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