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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罗湖区薇薇婚纱摄影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民终21315号
案件名称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罗湖区薇薇婚纱摄影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深圳市罗湖区薇薇新娘婚纱摄影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213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延安二路5号-3。

法定代表人:刘春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小华,广东科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罗湖区薇薇新娘婚纱摄影店,经营场所:深圳市罗湖区翠竹北路旭飞华达园*层0119210016好又多商场。

经营者:黄春红。

委托代理人:李明华,广东巨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薇薇新娘)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罗湖区薇薇新娘婚纱摄影店(以下简称深圳薇薇新娘)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知民初字第8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青岛薇薇新娘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民初字第887号判决书;

二、判决深圳薇薇新娘立即停止使用薇薇新娘商标;

三、判决深圳薇薇新娘赔偿青岛薇薇新娘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万元(以下币种均同);

四、判决深圳薇薇新娘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一、原审法院错误认定深圳薇薇新娘未有实施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与青岛薇薇新娘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行为。

首先,原审法院认为,应从两者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来判断相同或者类似服务,青岛薇薇新娘赞同。

青岛薇薇新娘注册商标核定的使用范围为照相底片冲洗、照相冲印、照相印刷,照相排版、艺术装框、艺术品装帧(截止),所进行的服务方式是摄影服务,“薇薇新娘”也明确表明摄影服务的对象主要为缔结婚姻的人群;

深圳薇薇新娘经营范围为婚纱摄影,服务的目的、内容、对象、服务方式完全与青岛薇薇新娘相同,均是以摄影的方式将新人缔结婚姻时的喜悦和美好状态以照片和影像的方式永久固定和保存下来。

虽然青岛薇薇新娘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侧重于通过冲洗机器等设备对影像后的照片进行冲洗、排版,但深圳薇薇新娘也必然会通过照相底片冲洗、照相排版、艺术品装框、艺术品装帧等方式将摄影成果永久固定地保存,此行为落入了青岛薇薇新娘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

其实,新人们选择“薇薇新娘”的时候不仅是对薇薇新娘摄影技术的认可,也是对其照片冲印、照片排版和装框技术的认可。

深圳薇薇新娘并未能证明其没有提供照相底片冲洗、照相冲印、艺术品装框、艺术品装帧等服务。

其次,从是否引起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的角度来分析。

从深圳薇薇新娘提供的证据来看,两者商标均由“薇薇新娘”汉字构成,且汉字的笔画特点,表现形式近乎完全相同,相关公众无法对上述两商标作出显著区分,极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从深圳薇薇新娘的宣传资料来看,深圳薇薇新娘在其名片中宣传其是“中国十大杰出影楼”,深圳薇薇新娘未有证明其获取殊荣,且其自认是个小小的个体工商户,很难获得该荣誉,反而是青岛薇薇新娘获得了“中国婚纱摄影十大优秀企业”荣誉称号。

很明显,深圳薇薇新娘恶意地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使相关公众认为此薇薇新娘为彼薇薇新娘,引起公众的错误信赖,从而获取经济上的利益。

事实上,深圳薇薇新娘也确实成功地使公众混淆了两者之间的关系。

再次,从分类表的类别来看。

虽然婚纱摄影服务在分类表中的类别为第四十一类,而青岛薇薇新娘商标核定的服务类别为第四十类,但分类表是判定服务是否相同或者类似的重要参考,而不是唯一的依据。

根据已经生效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高行知终字第2992号判决书:某些服务因在服务的内容、性质等因素上存在紧密的关联,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故两商标虽未被《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列为类似,但两者服务在性质上仍构成类似。

二、深圳薇薇新娘认为其使用薇薇新娘商标是正当使用其商号,该说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深圳薇薇新娘的商号是“深圳市罗湖区薇薇婚纱摄影店”,其核心词是“薇薇”而不是青岛薇薇新娘的注册商标“薇薇新娘”。

深圳薇薇新娘可以使用其注册的商号,但是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是侵害商标专用权行为。

结合本案来分析,青岛薇薇新娘商标注册于2004年,深圳薇薇新娘商号注册于2008年,且注册的商号核心词是青岛薇薇新娘注册商标的其中一部分,很明显可以看出深圳薇薇新娘在注册其商号时就有意傍“薇薇新娘”这课大树。

深圳薇薇新娘不仅将青岛薇薇新娘的商标使用在其店招中,还在名片以及网站上大肆宣传,是非常明显地恶意、擅自使用青岛薇薇新娘注册商标的行为。

深圳薇薇新娘主张的正当使用其商号的说法根本不能成立。

三、青岛薇薇新娘在全国范围内的维权、相关生效判决以及案外人申请“薇薇新娘”商标注册被驳回的事实可以佐证深圳薇薇新娘使用青岛薇薇新娘商标行为是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

2014年9月份,案外人昆明薇薇新娘婚纱摄影连锁有限公司申请在第四十一类注册商标“薇薇新娘”,青岛薇薇新娘依法提商标异议,案外人商标注册申请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且最终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均认为虽然青岛薇薇新娘的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第四十类,但允许“薇薇新娘”商标核准注册在第四十一类摄影、摄影报道、数字成像服务上明显不当,因两者在服务内容、性质上存在非常密切的关联和交叉,相关公众一般会认为上述服务存在特定联系,因此极易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解和混淆。

同理,允许深圳薇薇新娘在第四十一类婚纱摄影上使用涉案商标也是明显不当的。

在青岛薇薇新娘全国范围内的维权案件中,法院均无一例外地认为他人在婚纱摄影服务上使用青岛薇薇新娘的“薇薇新娘”商标是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

然而,原审法院却例外地认为深圳薇薇新娘行为不侵犯青岛薇薇新娘商标专利权。

尽管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生效的法院判决对后续的判决没有约束力,但是生效的法院判决的参考性是毋庸置疑的。

在事实基本相同,法律适用完全相同的情况下,不同的法院做作出完全冲突的两个判决实在让守法者无所适从,法院判决的公信力会遭受到质疑。

深圳薇薇新娘辩称,青岛薇薇新娘持有的商标注册证核定服务项目为第四十类:照相底片冲洗、照相冲印、照相印刷、照相排版、艺术品装框、艺术品装帧(截止),而深圳薇薇新娘作为一家摄影个体工商户,工商注册经营项目是婚纱摄影,而照片冲印、排版、装框、装帧均由第三方完成,由此不可能构成侵权。

此外深圳薇薇新娘在2017年1月12日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变更为深圳市罗湖区薇薇新娘婚纱摄影店。

青岛薇薇新娘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深圳薇薇新娘立即停止使用薇薇新娘商标;

二、深圳薇薇新娘赔偿青岛薇薇新娘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

三、深圳薇薇新娘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青岛薇薇新娘成立于2001年11月7日,经营范围包括婚纱摄影、婚纱出租、婚庆服务。

青岛薇薇新娘系第3419936号商标的注册人,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04年7月28日起至2014年7月27日,核定服务项目为第四十类,包括照相底片冲洗、照相冲印、照相印刷、照相排版、艺术品装框、艺术品装帧(截至)。

上述注册商标经续展有效期至2024年07月27日。

2013年12月3日,使用在照相冲印、照相印刷、照相排版上的3419936号“薇薇新娘”商标被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评定为山东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三年。

2011年12月21日,青岛薇薇新娘被山东省企业信用与社会责任协会和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评定为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2013年7月3日,青岛薇薇新娘被中国人像摄影学会评为2012-2013年度中国婚纱摄影十大优秀企业。

深圳薇薇新娘于2008年12月22日成立,经营范围为婚纱摄影。

青岛薇薇新娘主张深圳薇薇新娘侵犯其商标权的行为表现在:1、店面招牌使用了“薇薇新娘”;

2、名片上使用“薇薇新娘”进行宣传;

3、海报宣传中使用了“薇薇新娘”;

4、网址为www.szvii.com的网站在网络宣传中使用了“薇薇新娘”的字样。

其中店面招牌上显示的地址为罗湖区布心市场新一佳一楼,名片上显示的地址为罗湖区翠竹大厦沃尔玛二楼、布心市场新一佳一楼及沙头角新一佳一楼二楼。

网址为www.szvii.com的网站主办单位显示为深圳薇薇新娘。

深圳薇薇新娘确认青岛薇薇新娘主张的上述行为均为其所实施,但辩称其上述行为系正当使用商号的行为,并未侵犯青岛薇薇新娘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商标注册证、续展证明、荣誉证书、深圳薇薇新娘许可经营信息、深圳薇薇新娘店面照片和光盘、名片复印件、网站备案打印件、网页打印件、公证书及发票等证据予以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青岛薇薇新娘系第3419936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依法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上述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四十类,包括照相底片冲洗、照相冲印、照相印刷、照相排版、艺术品装框、艺术品装帧。

因此,他人未经青岛薇薇新娘许可,不得在同种或者类似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深圳薇薇新娘是否实施了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了与青岛薇薇新娘相同或者类似商标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

第十二条同时规定,认定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及《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参考。

由上可见,判断是否属于类似服务的标准包括:1、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

2、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

3、参考分类表。

其中,在判断是否足以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时,应适当考虑在先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当在先商标具有较高显著性和知名度时,对于构成类似服务的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依据上述评判标准,本案中,深圳薇薇新娘并未实施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与青岛薇薇新娘相同或类似商标的行为,理由如下:首先,从分类表的类别来看,深圳薇薇新娘使用商标的类别与涉案商标的类别并不相同。

深圳薇薇新娘的经营范围为婚纱摄影,深圳薇薇新娘均系在婚纱摄影的服务范围内使用商标,婚纱摄影服务在分类表中的类别为第四十一类,而青岛薇薇新娘请求保护的涉案商标核定服务的项目为第四十类,两者的类别并不相同。

其次,从两者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来看,婚纱摄影的目的和内容主要在于通过摄影师使用摄影器材、婚纱服装、布景、道具等对被摄者进行摄影从而记录生活,且对象相对特定,一般是即将走入婚姻的男女,而照相底片冲洗、照相冲印、照相印刷、照相排版、艺术品装框、艺术品装帧则侧重于通过冲洗机器等设备对影像后的照片等进行冲洗、排版等具体处理,且服务对象主要为照片等各类影像,并不限于婚纱摄影类的照片。

二者虽有一定联系,但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有显著区别。

再次,青岛薇薇新娘提交的证据中与商标知名度相关联的仅有一份“著名商标证书”,且该份证书中认定涉案商标为著名商标的范围仅限于山东省,而本案深圳薇薇新娘所处地区为广东省,双方所处区域并不相同。

换言之,青岛薇薇新娘的举证并不足以证明其知名度已经达到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的程度。

综上所述,深圳薇薇新娘使用涉案标识的范围与青岛薇薇新娘第3419936号注册商标核定服务的范围既不相同也不类似,青岛薇薇新娘关于深圳薇薇新娘的行为侵犯其第341993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张因证据不足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故判决:驳回青岛薇薇新娘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此外,青岛薇薇新娘提供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第3646272号薇薇新娘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商评字2013第44788号)》以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高行知终字第2992号)》,以证明昆明薇薇新娘婚纱摄影连锁有限公司申请注册薇薇新娘商标指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四十一类上,由于青岛薇薇新娘提出异议而被驳回并得到生效行政判决的支持。

深圳薇薇新娘提交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1月12日的变更登记深圳薇薇新娘的名称由深圳市罗湖区薇薇婚纱摄影店变更为深圳市罗湖区薇薇新娘婚纱摄影店。

本院认为,任何权利均有范围,没有也不应该有超出一切范围的绝对权利,那样的话,就有可能造成权利泛滥,影响其它权利的正当行使。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一般是指商标主管机关核定的使用范围,此范围就当然是它的权利边界。

现行最新版本的《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对类似商品和服务有着详加区分,将所有商品与服务分为45大类,大类中又有分群组,在同一大类中属于不同分群组的商品与服务,也不能构成类似的商品与服务,当然属于不同大类的商品与服务就更不应该认为可以构成类似的商品与服务。

青岛薇薇新娘注册商标3419936号核定为第四十类,这一大类为材料处理,其中第11群组为影像加工处理服务(4011),包括电影胶片冲洗(400002)、图样印刷(400022)、照相底片冲洗(400023)、照片冲印(400089)、照片排版(400114)等等。

第四十类材料处理中没有摄影,也不可能有摄影。

摄影在第四十一类教育培训娱乐文体活动的第410101号。

可见,青岛薇薇新娘之注册商标保护范围并不包括摄影,深圳薇薇新娘在摄影中使用薇薇新娘一般不会侵犯青岛薇薇新娘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然而,如果青岛薇薇新娘的薇薇新娘商标是驰名商标的话就另当别论,因为驰名商标无论它是否注册都应详加保护,甚至是扩类保护。

但是薇薇新娘只是著名商标,高于知名商标而低于驰名商标,青岛薇薇新娘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薇薇新娘是驰名商标,故不能认定深圳薇薇新娘侵犯了青岛薇薇新娘的商标专用权。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无误,裁判得当,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青岛薇薇新娘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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