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7民初15816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
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韩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雅,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烨,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明之宝专业眼镜行。
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
经营者:李福佳。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明之宝专业眼镜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该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