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知民初3号原告:沈阳飞行船数码喷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号街2甲5号。
法定代表人:梁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军,辽宁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卫,辽宁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引航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蔡庆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庆,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江山企业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胥伟,总经理。
原告沈阳飞行船数码喷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引航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济南江山企业策划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青岛引航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对涉案名称为“一种同步单双面数码喷绘机及其绕布方法”(专利号:ZL201410100501.7)的发明专利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宣告无效的请求,并予以受理。
被告青岛引航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据此向本院提出本案中止诉讼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审理须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结果为依据,在审查决定书作出之前,本案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